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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百:太流臨管人已解任

中央商情網/ 2013.01.04 00:00
(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2013年1月3日電)遠百(2903)今天指出,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公告最新確定裁定,子公司太流無選任臨時管理人的必要,臨時管理人已遭解任。

遠百表示,這項裁定依法已最終確定,不得再行抗告。子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目前既已無臨時管理人存在,依法即應回歸公司治理常軌,繼續正常運作。

就太流公司的股權相關爭議,遠百表示,臺灣高等法院早已做出的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遠東集團增資太流公司新台幣40億元,未涉犯任何偽造文書相關罪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於日前(101年11月29日)作成99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決,認定經濟部撤銷遠東集團對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的行政處分屬違法,經濟部應回復遠東集團增資登記。

遠百認為,現臺灣高等法院透過這一最終裁定,更明確肯定太流公司不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的要件。

遠百呼籲政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切勿堅持已遭法院否定的錯誤見解、繼續對抗法院,讓這個件爭議和平落幕,以確保社會交易秩序及經濟安定繁榮,並維護人民正當、合法權益。

雖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經濟部撤銷遠東集團對太流增資登記的行政處分違法,但經濟部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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