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航由於在日本虧損嚴重,三年前要求台灣分公司員工自請優惠退休,否則將資遣。由於未達母公司設定的七十名優退名額,民國九十九年七月間,就資遣十八名年紀較大的台籍空服員,結果引起員工不滿。
這件勞資糾紛,當時曾喧騰一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更針對這起勞資糾紛召開三次協調會,認為日航的作法,成立年齡歧視,依違反就服法裁處日航六十萬元罰鍰;日航還因此提行政訴訟,結果被判敗訴。
十八名遭資遣空服員,其中擔任日航工會理事和候補理事的兩名林姓女空服員,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並要求給付從解雇日起到復職日為止的薪水。
北院勞工法庭審理後,法官認定日航台灣分公司設定的成本考量,如將終止勞動契約的條件設定為薪資較高者,事實上也終將連絡至年資較長、年齡較高者,這種情形雖非直接以年齡為連結因素,但就服法第五條規定的年齡歧視,不應僅限於直接歧視,也包含間接歧視情況。
法官因此認為,本案被資遣的兩名空服員構成就服法的年齡歧視,違反民法強行規定的效力,終止雇傭契約行為無效,判決日航台灣分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