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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科技:飛利浦公司起訴請求巨擘科技(股)公司侵害其中華民國第29646號專利之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法院今日二審宣判。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03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一審原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及邱丕良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2.事實發生日:102/01/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91年6月4日飛利浦公司向新竹地方法院起訴本公司侵害其29646號專利,時間  自89年3月22日至91年6月4日,請求損害賠償155萬元,後擴張至2億6仟萬元。  100年4月29日經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請參閱本公司100年04月29日重大訊息)(2)飛利浦公司依法提出上訴並縮減請求金額為壹仟萬,本案經智慧財產法院(二審) 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 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9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本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台幣3佰3拾3萬元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仟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影響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其利息。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尚未收受判決書,不知判決理由為何。此判決非最終判決,將於收受判決書後依法聲明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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