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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網路服務與商機

大台灣旅遊網/陳柏聿 2013.01.03 00:00
  由於網路科技的進步,加上網路基礎設施與消費者使用的個人裝置不斷在改變,開啟很多網路服務的創業機會,也帶來網路服務業的蓬勃發展。於2013年初,特專訪洪明洲教授與談有關2013年網路服務與商機。

  洪明洲教授表示:廣義上,網路服務(Internet services)乃指為網路用戶提供服務,它不限於只為在網路架設網站的業者提供B2B的技術服務,更多的是,包括搜尋、資訊、購物、社群 ……..等B2C或C2C的服務,由於Internet的媒體特性,網路服務又可以稱為:Media services ,它不是協助企業建置網站的服務,而是提供網路使用者的服務,它更不是Web services(網站服務),後者是一種提供技術架構的服務,以確保不同平台的應用服務可以互操作。

  網路提供的服務有免費的,也有收費的,卻都是「商機」。所謂商機乃是能創造營收或獲利的機會,網路商機是透過網路服務來向客戶收費,而產生營收。營收的創造有許多不同商業模式或收費模式,但大致有三種:1. 向用戶直接收費2. 用戶免費,但向第三方(廣告主、贊助商…….)收費3. 沒有任何收入,純粹服務,但企業賺取廣告形象。網路創業家運用網路媒體千變萬化的服務特性,開創很多商業模式,創造不少網路服務商機。主要的服務商機有三種:1. 即時消費服務:經由網路傳輸音樂、遊戲、教學、定位、家居照護、安全監控…….等線上即時消費內容,使用者付費。2. 廣告服務:提供網路資訊或服務,供客戶免費使用,但從廣告商或贊助商賺取收入。3. 網路商店:提供商品資訊,指引客戶選購商品、下單、付款,最後透過客戶的購買,向客戶收費。

  提供即時消費服務,並向使用者收費,經營模式以遊戲網站為代表,消費者使用網路服務之前必須先繳付費用,網路創業者必須提供顧客願意付費的服務需求,否則很難產生營收。如果提供即時消費服務的網路業者以免費方式,吸引點閱人潮,再從人潮開發商機,它的然經營模式就屬於「廣告服務」。所以,「即時消費服務」與「廣告服務」最大的差別在於收費模式。「網路商店」又視業者是否向供應商進貨,產生兩種獲利方式:1. 銷售利潤:向供應商進貨,自行訂價,從網路銷售,賺取差價。2. 佣金收入:不向供應商進貨,供應商訂價,完成交易,賺取佣金。

  廣義上,任何從網路服務賺取收入的商機都可以稱為「電子商務」,不過,狹義的「電子商務」乃指「網路商店」,它與「即時消費服務」或「廣告服務」純粹提供「服務」,不涉及實體商品的銷售,營運差異很大。一般「網路商店」的營運重心雖然瞄準實體商品的銷售,但業者會提供很多免費附帶的網路服務,吸引消費者,包括:1. 資訊服務,讓買方或賣方掌握更多對方資訊,作出更有利的買賣決策。2. 轉帳服務,讓買方或賣方不必到銀行提領或存放現金,直接在網路上完成轉帳支付流程,節省雙方時間。3. 社群服務,讓買方或賣方彼此有更多的瞭解與認識,產生其他合作或買賣的商機。

  常見的網路服務的商機常從「免費服務」或「免費資訊」出發,目的在透過「免費」訴求,吸引點閱人潮,再從人潮開發商機(圖)。「廣告服務」與「網路商店」是主要的網路兩大免費服務商機,Google與Amazon分別是兩者最成功創業的代表,兩家網路服務創業的個案,分別在它們所開發的網路服務領域具有全球領先的地位,它們建立的服務常成為世界標準,而為其他國家追隨、模仿。(圖/洪明洲教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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