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71歲的高某和楊男認識很多年,他很清楚從事殯葬命理業的老友楊男討厭聽到神鬼附身,及忌諱「中邪」等特定名詞,去年5月31日,高到台北市大安區的土地公廟找楊男,但沒看到人,他竟在香客面前,虧楊男是「卡陰的」,還用揶揄的態度問陳姓廟祝,「卡陰的」有沒有來廟裡?
隔天,楊某聽到這件事,到廟裡面來質問此事,高某看到楊某來訪,仍用「卡到陰」稱呼他,雙方鬧上法院。北院審理時,高某坦承講過這些話。
法院認為「卡陰的」、「卡到陰」詞句帶有嘲諷、取笑和謾罵意味,詞句不雅,用來評價別人時,已貶損他人名譽,已構成公然侮辱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