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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江岷欽酒駕 不起訴

自由時報/ 2013.01.0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曾德蓉/台北報導〕名嘴江岷欽去年酒駕與他車擦撞,被警方依公共危險與毀損罪送辦;台北地檢署認為,他的酒測值未達每公升0.55毫克的移送標準,又通過同心圓等多項測試,加上被害人不告他毀損,昨不起訴。

通過多項測試 被害人不告

檢方查出,去年11月27日中午,江岷欽在北市牛排館用餐,喝了數杯紅酒,他休息過後,傍晚從內湖辦公室自行開車返家,行經民生東路和敦化北路時,右轉擦撞到他人車輛。

江的酒測值約0.35毫克,警方認為雖未達0.55毫克的移送標準,但表情「呆滯木僵」,事後帶回派出所測試能不能安全駕駛,他通過「同心圓、直線及平衡測試」,卻短暫出現手腳微顫的現象,警方懷疑不能安全駕駛,將他依公共危險罪、毀損等罪嫌移送法辦。

檢方開庭時,江承認中午喝了酒,但表示休息5小時後才開車。他描述,當時對方開車右轉,因角度大、速度快,他閃避不及,導致左前車頭和對方的右側車身擦撞,已和被害車主和解。江岷欽也說,他當時的神情不是因為酒醉呆滯,是被突發的車禍「嚇到了」。

檢方傳訊處理的警員,警方證稱,當時江岷欽對答如流、精神狀況清醒,檢方採信江岷欽的話,認為江當時確實有可能因為緊張而手腳發抖,他的狀況也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加上車主已撤告,昨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江酒測值未達移送法辦標準,他也通過諸多測試,因此不構成公共危險罪。檢方也說,他並未撞傷人,車禍後也沒有逃逸,只會有毀損罪問題,不會構成過失傷害或肇事逃逸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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