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5月 二審再加2月
記者昨天找不到林宜全,但據鄰居表示,林宜全做臨時工,孩子也都大了,平常就是愛喝酒,前幾天還看到他喝酒醉。每次被查到都表示很後悔,說以後不再酒後騎機車,說歸說,他還是常喝酒。
林宜全酒駕紀錄不少,分別於90年12月、93年1月、95年1月、98年3月和同年7月被查獲,先後獲判罰金3萬元、3萬元、7萬2000元、拘役55天並得易科5萬5000元及判5月徒刑、得易科15萬元了事,代價一次比一次高。
去年5月27日下午,林宜全喝完米酒後又酒駕,在桃園縣大溪鎮被警方第6度查獲,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1.14毫克,包括「直線走10公尺後,迴轉走回原地」等5項平衡測試都不合格,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林宜全對犯行交代清楚,也表達悔意,因此輕判5月徒刑,可易科15萬元,不必被關。檢方不服,法官未重視林第6度酒駕的事實及危害性,因此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認為,林男雖無酗酒成癮、必須強制戒治情形,但顯然執意酒駕而無悔意,加上是5年內再犯的「累犯」,符合加重其刑規定,認定一審判決過輕,改判林男7月徒刑定讞,必須坐牢。
高等法院法官江翠萍指出,刑法第89條訂有強制戒治酒癮的保安處分,像因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且有客觀事實,讓法院足以相信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就會在執行刑罰前,先要求就近到指定醫院戒治酒癮,最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