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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寶動能:因應法院裁定本公司緊急處分跳票事件提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02 00:00
第二條 第1款1.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2.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3.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4.退票、拒絕往來或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之日期:102/01/025.退票發生之原因、張數及金額:因本公司於101年10月2日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有關本公司緊急保全處分裁定事件,造成本公司依法不得兌付債權人之應付票據,應付票據共二張,金額新台幣5,118,698元整,特此公告。6.退票之往來銀行:彰化銀行松山分行7.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協調中。8.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9.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不適用】):不適用。10.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之程度及原因:不適用。11.因應及保全措施: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事宜。1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因向法院申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依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1年度整字第一號)辦理。裁定文中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101年10月26日)起九十日內,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行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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