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黃男於民國95年7月受友人邀集,以討債為由強行進入新竹市一名蔡姓男子家中,持玩具槍喝令蔡男及其家人不許妄動,並與同夥綑綁蔡男2名小孩的雙手,隨後搜刮財物。
黃男等人強行取走鑽戒、勞力士手錶、LV手提包等高價物品後,由接應的車輛搭載,逃回桃園。蔡男等人掙脫後,報警處理;黃男等人於同年9月間陸續到案。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黃男持類似改造手槍的金屬材質玩具槍脅迫,還與共犯將兒童加以捆綁,惡性重大且犯罪所得財物多,依對少年、兒童結夥攜帶凶器夜間侵入住宅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
高院審理認為,黃男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莫大恐懼,創傷陰影影響深遠,犯罪後經通緝多時才到案等,依對兒童結夥攜帶凶器夜間侵入住宅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