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官員說明,我國所稱的「政府債務」,根據「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僅列入一年以上非自償性債務,中央與地方分別不得超過前三年名目GNP(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的四十%及八%;立法院審議中的「公債法」修正草案,則改為不得超過前三年名目GDP(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的四十.七%及九.三%。~自由時報2012年12月30日頭版頭條
財政部國庫署官員說明,我國所稱的「政府債務」,根據「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僅列入一年以上非自償性債務,中央與地方分別不得超過前三年名目GNP(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的四十%及八%;立法院審議中的「公債法」修正草案,則改為不得超過前三年名目GDP(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的四十.七%及九.三%。~自由時報2012年12月30日頭版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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