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1日紐約和華府遭到恐怖攻擊後,當時的美國總統小布希未經國會同意,就授權情報幹員對外國人進行竊聽。
這項法律也允許對那些與境外特定外國人有連繫的美國人進行情報偵察;而前述的特定外國人,是經由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和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等單位認定的潛在恐怖分子嫌犯。
美國的外國情報監聽法最早是在1978年通過的,時間點在水門案事件發生之後,當時的國會議員因為擔心政府濫權竊聽,而在法律中加入防範對美國公民進行非法竊聽的規定。
不過,相關保護措施於911事件後遭到刪除,目的在讓情報部門方便追蹤外國目標。
美國民主黨籍參議員魏登(Ron Wyden)這次提出修正案,要求公布更多高度機密的竊聽計畫以及執行情形;他認為,此舉對於保護美國公民隱私免於遭到不合理侵犯至關重要。但是這項修正案在參議院表決中遭到否決。
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已於9月間在眾議院過關,接下來將送請總統歐巴馬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