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記載本國人或外國人在台的刑事判決資料,現行條例規定,除受拘役、罰金宣告等輕罪,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受保護的少年,法律已廢除刑罰等,共計6款情形的刑事案件紀錄,可以不予記載外,其他所有刑事紀錄都必須記載。
昨日三讀通過的修正案,主要參照「日本犯罪證明書發給綱要」,原本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草案,僅限於「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者」,後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認為,如果只有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才可免於留下紀錄,對一些沒有錢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的民眾,卻仍要留下紀錄,相當不公平,所以才又增納「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