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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前科 將有條件免載

自由時報/ 2012.12.2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修正案」,將得易科罰金6個月以下徒刑的微罪者,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都將排除應記載刑事案件紀錄。

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記載本國人或外國人在台的刑事判決資料,現行條例規定,除受拘役、罰金宣告等輕罪,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受保護的少年,法律已廢除刑罰等,共計6款情形的刑事案件紀錄,可以不予記載外,其他所有刑事紀錄都必須記載。

昨日三讀通過的修正案,主要參照「日本犯罪證明書發給綱要」,原本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草案,僅限於「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者」,後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認為,如果只有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才可免於留下紀錄,對一些沒有錢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的民眾,卻仍要留下紀錄,相當不公平,所以才又增納「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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