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博達代 理 人
陳麗玢律師受理訴願機關:行政院
代表人:陳沖原行政處分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代表人;戴遐齡行政處分日期文號:101年12月19日公告訴願人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日期:101年12月19日
訴願請求請求撤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12月19日關於第2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結果公告。
事實及理由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前以101年7月26日體委綜字第10100321791號公告、101年9月17日體委綜字第10100373996號補充公告辦理第2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事宜,經訴願人於101年10月26日截止收件日前備具相關企劃文書、簡報遞件參加上開遴選,日前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網頁上,獲悉該會101年12月19日「第2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結果」公告,內載評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2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附件一),即訴願人為落選。二、惟查,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13日體委綜字第1010015710號公告之「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會設置要點」第四條規定:「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機關代表五人,…其餘委員,由本會聘兼或派兼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人員擔任之..」、第六條規定:「遴選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應解除其委員資格,遺缺得由本會另行聘兼或派兼之:(一)就本遴選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二)本人或配偶與參與遴選廠商或負責人間現有或最近三年間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三)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而經本會查證屬實者。」(附件二)則本件遴選原共選任15位委員組成遴選會,嗣後有2位委員迴避予以辭任,2位委員請假未參與遴選簡報,然所餘參與討論評選11位委員中,竟有受參選之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擔任金流系統之廠商委託規劃本件參選企劃文書內容之委員,及研究撰擬本次遴選規範之委員,其等顯然與參與遴選廠商有利益關係,或與本遴選有利害關係,均無法公正執行評選職務,而有偏頗之虞,依上開遴選會設置要點規定均應解除其委員資格,另行聘兼或派兼其他委員,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漠視上開規定,讓資格不符之委員組成遴選會,違法在先,嗣後又未解除其資格,讓其等與參與討論評選,其所為遴選結果顯然違反上開規定而為違法,自應予撤銷,以彰公正。三、再本件遴選過程、評決內容如何?為何遴選擇定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遴選擇定訴願人?其依據之理由、原因如何?未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詳予?明並通知訴願人,顯然有違相關評選審議規定,而為違法,不符行政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自應予撤銷。四、本件遴選過程暨有上述不合法及評選不公情事,所為遴選結果公告自屬違法不當,並損及訴願人合法權益,訴願人爰依法請求撤銷,以符法治。五、其他理由及證據,容後補呈。附件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12月19日關於第2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結果公告影
本乙份。附件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13日體委綜字第1010015710號公告之「運動彩券發
行機構遴選會設置要點」影本乙份。附件三:委任書乙份。
謹
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轉呈行
政
院
訴 願 人 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博達
代 理 人 陳麗玢律師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提呈訴願書一事對公司日常營運及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