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98年9月,54歲的何守榮在北市文山區開「家鄉豆漿店」,伊瑪在他的住處幫傭,同時也在豆漿店工作,2人日久生情交往,但去年間,何男因不滿伊瑪提議分手後,不願返還交往期間借貸的50萬元,氣得撥電話找前員工何昌益幫忙,表示要「教訓一個人」。
花30萬找前員工下毒手
何昌益允諾協助,談妥以30萬元代價懲罰伊瑪,隔天,2人在新北市中和景安捷運站前見面,何守榮先把伊瑪的照片、地址及10萬元訂金給何昌益,並討論究竟要以何種方式「教訓」,此時,何昌益提議對伊瑪臉部潑鹽酸。
8月下旬,何昌益獨自前往新莊區思源路上的化學店購買5瓶鹽酸,再倒入塑膠瓶內,9月1日下午,何昌益頭戴安全帽、口罩、穿著雨衣,埋伏在伊瑪每天買菜必經的中和南山路,等她一出現立即拿鹽酸潑灑,伊瑪雖有閃躲,仍被灑到臉部等部位,痛得哀叫送醫,檢警查出是2人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