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玲指出,九十七年至今年,財政部編列稅務、關務獎勵金總計八億一千四百四十六萬六千元,但引為發放依據的「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財政部核發關務獎勵金作業要點」,並沒有法源。
她查知,國稅局簡任以上官員包括局長、副局長、主秘、分局長等,領到的獎勵金由十二萬元至十七萬元,直接承辦稅務工作的稅務人員領七千元至一萬多元,「官階越高領越多」,形同高官的私房錢。
黃文玲試算台北市國稅局長年所得,月薪十二萬九千餘元,加上年終獎金一個月、績效獎金一.五個月,合計一百八十八萬三千餘元,若再加上稅務獎勵金十七萬餘元,年收入高達二百零五萬四千餘元,反觀我國有八十四萬六千多名受僱者的月薪不到二萬元,局長光是稅務獎勵金,就相當於弱勢勞工的年薪,「相對剝奪感」叫人情何以堪。
黃文玲認為,公務人員待遇已高於勞工平均水準,有年終獎金、考績獎金與退撫福利,若執行法定職掌業務,還可領取無法源依據的額外獎勵金,無異巧立名目自肥,應當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