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罰之梅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以高雄市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提起再審之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101年12月26日召開再審之訴的第一次調查庭。
為了發聲,高雄市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自救會特地北上,偕同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24日共同於立法院辦理記者會,要求政府重視,修正作為,也呼籲各界重視這個影響整體原住民族權利的議題。
梅子背後的歷史故事
自救會代表,理斷.搭給嚕都嗯表示:布農族人在自己的祖傳土地上生活,擁有在地生態智慧,所選用的梅樹,屬深根性植栽,不但可以保持水土,亦可作為經濟作物來源,長年來各級政府亦補助在地梅農發展產業,甚至以梅花季與梅子相關產物作為觀光宣傳,然而,高雄市政府卻政策大轉彎,漠視梅子園區歷經莫拉克等風災水災之後仍然安全無恙,污名在地族人是超限利用者,逕行移送法院裁罰,讓部落族人譁然與憤慨。
負責這個訴訟案的林三加律師表示:由於該案在歷史脈絡與實質環保上,都屬不公義的行政作為,故在經過訴願後,法院判決重審,可見政府的規範與裁罰作為顯有失當,企盼可以透過本次重審,讓真正的環境公義與原住民權益可以被落實。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拔尚(蕭世暉)監事指出:政府刻意忽視全台各地大規模的破壞性開發行為,卻僅拿弱勢的原住民族個人進行全面性的舉發與裁罰,是選擇性的壓迫,讓原住民族成為環境破壞下的犧牲者,承擔了污名。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代表伍杜,米將更控訴:台灣政府是一個假環保真滅族的殖民政府,包括美麗灣飯店、日月潭飯店與纜車BOT案、各溫泉區的飯店開發等等,多是透過環評這個遊戲規則,行破壞環境與侵害原住民族的行為。
最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歐蜜.偉浪牧師表示,這個案子絕非個案,在林務局的行政觀點下,已經是嚴重衝擊全台原住民族在原住民鄉務農的族人,事實上,已經有太多不了解法律的族人遭到林務局或水保局裁罰而默默繳交6萬元以上的罰款,高雄的布農族人不願承擔這個污名,故呼籲台灣社會,不要再繼續侵害台灣在地的寶,不要再繼續污名與壓迫台灣原住民族。
梅樹保護部落 法律卻要她死
12月26日上午,就在即將開庭重審的前夕,高雄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率族人前往高雄市政府陳情,一開始陳情團隊在高雄市政府大門召開記者會,抨擊政府污名化原住民族,也侵害了在地族人的生存產業之一,無視其他破壞水土的建設,更扭曲了水土保持的核心意涵。並由高雄市議員伊斯坦大協助向市府陳情,除要求各相關局處要有代表出席,也邀請到副市長陳啟昱親自主持陳情會。
雖然陳副市長一開始因不了解始末而表示縣府依法行政,然而本案律師林三加立即回應表示本案已經要重審,可見法院本身亦覺得本案有諸多疑慮之處,而各局處顯然沒有將完整的訊息告知陳副市長,希望副市長能聽聽族人及相關團體的訴求,再作決斷。在現場的高雄市原民會主委范織欽表示曾發文請相關機關妥善處理,卻沒有獲得正面的回應。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祕書長歐蜜‧偉浪要求市政府要本著《原住民族基本法》尊重在地民族的意願與權利,也參酌森林法第2條主動辦理,遑論水保法及相關公文中並未硬性規範只能種植哪些樹種來造林,所以梅子樹亦可以是造林樹種的一環。
自救會代表理斷‧搭給嚕嘟嗯也嚴正表示族人生存權益不應在污名的裁法下遭受剝奪,歷年來的土石災害發生地區都是依水保規範進行造林的土地,而上方的梅子園區土地,在其深根性、無需施作農藥與肥料的植栽特性下,反而完好無損。
高雄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等陳情團體除陪同遭裁罰而進行訴訟的族人前往高雄地方法院出庭,對此案的被告族人表示肯定與支持外,也會持續監督高雄市政府差派出庭之代表是否遵照陳情會議之決議辦理,以確保部落的生存權不因不當的作為而受到危害。
本案有多項重要議題,亟需得到各界重視與進一步討論:
一、以與水土保持目的矛盾的法令手段裁罰
本案凸顯政府多年來水土保持與土地利用管理政策的不當與荒唐!未尊重在地智慧及權利,由上而下規劃的「農林用地」、「可利用限度」、「造林樹種」區分等管理,人為製造「超限利用」,轉移真正「超限利用」的問題點,究責弱勢原民,實屬不正義的作為。
二、砍大樹種小樹的造林政策
沒有在地智慧的造林政策,勢必造成環境生態更大的破壞,必須要轉型為「適地適木原則」、尊重在地生態的造林護林!要思考的是維護森林生態與在地生計,而非刨除在地紮根,以栽種外來齊一樹種及土地經濟計價,來進行不公正補償。
高雄市桃源區的布農族人多年的經驗顯示,依照該地的山坡地土壤及坡度特性,深根且重量較輕的梅樹反而是極佳的造林樹種,也是水土保持最好的植被,何況多年來地震或颱風的影響下也未出現土地流失的情形。
可笑的是同樣都是梅樹,但是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官方網站上即稱:「在國姓鄉的森林裡,超過40歲的老梅樹……,梅園附近還不時出現國寶級的鳥類:『藍腹鷳』,可見這裡環境生態保有自然健康的狀況;而梅園就位在1千公尺的山上,不但氣溫極適合梅樹生長,也因海拔高,所以沒有蟲害的問題。而一棵棵粗壯的梅樹,也成為水土保持最好的植被,經歷了921大地震、多次颱風侵襲,這裡絲毫都沒有受到影響……兼顧生態與生產……」但是卻禁止布農族人繼續種植梅樹?
三、迫害原住民族生存權
原住民保留地編定之目的,係在保障依法受配原住民之生活,扶助原住民藉由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使用,得以自立更生,維持生活所需。
山坡地超限利用的6年緩衝期間,其目標仍是禁止在山坡地上為超限利用之農業使用,對於一般漢人而言,或許有其正當性,但對於生存於山地、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務農、且賴以維生之原住民農民而言,再長的緩衝期都是直接衝擊其生存方式及生存條件!如此具體且嚴肅的土地永續議題,絕非現行不尊重在地知識及權利之造林及補償金政策可解決,因為其中牽涉的是在地化適切的土地保育利用,立基於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及生存權。各級政府,包括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均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落實原住民族基於兩公約之文化權及生存權。
四、政府處理原住民事務公然違背法令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明文要求「國家應依民族意願,對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第20條第1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第2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第23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高雄市政府在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逕自要求當地原住民砍除其於原住民保留地上賴以維生種植且達30多年的梅樹(更遑論該梅樹的種植係當初政府鼓勵扶植),並予以處罰,令其家庭生計發生困境;對政府如此蠻橫違法的行徑,我們期待法院能夠充分調查及討論,給予原住民族正義及公道。
24日原動盟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原策會監事拔尚(左三)認為政府的錯誤作為讓原住民族成為環境破壞下的犧牲者,承擔了污名。(圖文/原動盟)
原動盟秘書長歐蜜.偉浪(右)要求高雄市政府要本著《原住民族基本法》尊重在地民族的意願與權利。(圖文/原動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