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忠信:「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可嚇阻濫用有限責任保護傘

NOWnews/
13 年前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台聯立委許忠信27日說,立法院近日為我國公司法154條新增「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修正案積極進行協商,邀集經濟部商業司、司法院進行討論,卻遭以條文過於模糊為由,阻擋立意良善的修正案通過,他強調此理論可嚇阻惡意經營者濫用有限責任的保護傘,保障投資人與債權人權益。

許忠信說,1998年爆發百億元規模違約交割案的新巨群集團負責人吳祚欽,犯案後與其親信陳德福、劉水金相繼潛逃出境,三人遭法院通緝12年半後,追訴權時效已於今年12月21日屆滿,台北地院日前判決三人免訴,脫免牢獄之災。

許忠信委員指出,若早一日通過其推動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修正案,將可於刑事訴追期經過後,主張仍有效之民事請求權,避免債權人求償無門。

他解釋,公司法基於鼓勵投資以促進產業發達,都假設公司經營者會善盡經營管理之責,因此一旦經營不善出現負債時,股東僅須就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但現在常因公司有限責任的保障,當發生掏空、不法經營時,反而成為不法行為人隱身卸責的藏身處,使債權人、投資人都求償無門。

因此,許忠信說,世界上公司法制發展健全的國家會透過「揭開公司面紗」(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原則,用以防止股東,或是公司經營者濫用公司獨立的法人格而脫免責任。且實務上法院並不會在債權人與公司發生債務時,便即刻要求公司背後的股東負責,而是發現公司財務能力不足清償之後,法院再權衡是否需向股東追索債務。

許忠信說,除了吳祚欽違約交割案,台灣屢屢發生此種濫用公司法人格,掏空資產後個人卻脫免法律責任的慘劇。例如華隆案的華隆公司董事長翁有銘,棄保潛逃國外,超過時效後已受免訴判決。東帝士集團的總裁陳由豪、妻子林富美,挪用公司資產遭起訴背信罪,但追溯時效已過,不必負擔刑責。力霸集團的王又曾,惡意掏空中華商銀、違法超貸後赴美逍遙,投資人的權益卻得不到任何賠償與保障。

因此,許忠信表示,儘速確立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一方面可嚇阻惡質經營者濫用有限責任的保護傘,確保正當經營者持續的投資、活絡商業。

他說,另一方面,如有特定情況顯示股東或幕後操作者,意圖藉公司法人作為不當脫免責任的手段時,經過債權人請求,法院則有權命令股東或幕後操縱者必須出面承擔負責,投資人或債權人的權益將可獲得保障。

他說,雖然朝野協商屢遇挫折,但仍將持續推動採納此原則之修正案,以確保我國投資人與債權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