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透了沒?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兩難
◎被「浪費」的死囚器官?
法務部日前槍決6名死刑犯,除了再度引起是否該廢除死刑的爭議外,死刑犯究竟能不能捐贈器官,也成為媒體關注焦點。
在這次伏法的死刑犯中,於台中槍決的陳金火捐出眼角膜、肝、腎與骨骼;在高雄槍決的戴德穎雖然也簽下器捐同意書,最終卻因為南部沒有醫院願意執行手術而作罷。根據衛生署的統計,台灣目前有8千多名病人在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為什麼戴德穎的器官卻被「浪費」掉了?
器官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指出,死刑犯的捐贈器官在倫理上有相當多爭議。國際上最大的爭議在於移植過程中因時間緊迫,死刑犯的腦死判定與一般腦死不同。他說:『(原音)因為(要器捐的)死刑犯被槍斃時不是打心臟。(記者:他是打腦幹對不對?)對,腦幹打了以後,他有一些反射動作都還在,死刑犯的腦死不是真的腦死,有時候進開刀房都還會動,這對於醫療人員來講是很大的震撼,就是說等於是為了器官捐贈而有了死刑犯的特殊部分,他跟我們正常的腦死是不一樣。』
◎腦死判定疑義 手術檯上抽動的「屍體」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要判定一個成人死亡必須經過2次程序複雜的腦死判定,在使用人工呼吸的情況下,第一次腦死判定的觀察期是12小時,第二次腦死判定是4小時,死囚卻並非如此,以陳金火為例,他在晚間7時40分槍決,便立即送往醫院進行器官摘除,當時的他是否真的腦死,具有高度爭議。
正是因為腦死判定疑義,1991年時,曾發生一名死刑犯在槍斃後被送進台北榮民總醫院時,還能自行呼吸,又再度送回刑場補1槍的事件,這也使得榮總不接受死刑犯器官移植長達8年。
台大醫院麻醉部主任范守仁是23年前台大醫院第一位前往刑場為死囚器捐的醫師,回想起這個過程,當年還是小醫生的范守仁認為相當不合乎醫學倫理,此後便拒絕再進行死囚器捐手術。他說:『(原音)我20幾年前就有跟我們醫院、協會報告,我說這個是非常荒謬的,把一個犯人這樣載回醫院,其實這個過程很奇怪,萬一他沒死,那醫院不是變成監獄?對於我們一個醫師到一個刑場裡,把一個犯人押送回來,其實這個步驟很奇怪,因為你根本不知道這個病人、犯人有沒有腦死。你不知道你押送一個活人還是死人回家(醫院)。總而言之,以現行的法律,我猜是不合法的。』
◎法律上的「死人」 醫學上的「活人」
究竟合不合法?根據法務部的「執行死刑規則」,犯人在槍斃後,必須經過法醫判定死亡,才能移到醫院摘取器官。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則並未明確規範執行槍斃後多少時間內必須判定死亡、完成器捐,這也造成犯人在法律上的確已經死亡,可是在醫學上可能還活著。
對此,法務部次長陳守煌強調,死刑犯器捐絕對合乎規範。陳守煌說:『(原音)要摘除器官的醫院他們也會有醫師進去作(腦死)判定,詳細情形我不知道,一定有醫師在場,法醫師還有摘除器官的移植醫師。這非常專業的,他們要在現場處理,這個一定很嚴格的,依照法律在處理事情一定要具備特定程序。』
雖然法務部認定死刑犯已經腦死,親身為死刑犯摘除器官的醫師卻不認同。范守仁說:『(記者:當時從刑場要把犯人帶走時有作腦死判定嗎?)唉,(在刑場)你沒有足夠的儀器,你怎麼做判斷?你判定一定要看他有沒有呼吸、把冰水灌到耳朵裡看他眼球有沒有移動,我們有所謂的冰水試驗等等,你只是運送他的過程,你怎麼判斷?就是沒有啊。』
長期研究相關法律問題的律師李明芝指出,「執行死刑規則」在2002年修法後,就全面刪除「腦死」相關字眼,留下更多無法面對的生死模糊地帶。她更明白表示,除非社會能夠接受活生生摘除一個人的器官,否則不應該允許死囚器捐。
因此,面對死刑犯的器官捐贈,在思考延續更多人的生命之前,還有更根本的道德問題值得社會深思與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