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採屬地主義,因此在外國遇害的國人不適用相關規定,也無法領取補償金。為了進一步照顧境外中華民國國民的權益,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6日出審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後中華民國國民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沒有遷出國外登記者,在境外因為他人故意行為被害而死亡,將可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被害人遺屬可請領新台幣20萬元的扶助金,從2011年12月9日之後被害死亡的案例,都適用相關規定。
民進黨立委林佳龍說:『(原音)就是2個留學日本的女學生受害,才提醒大家,我們竟然不能保護境外國人,對於外國人在台灣,受害人卻也有資格請領補償金,這樣的情況非常不公平。』
另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放寬被害人遺屬請領喪葬補助費用的條件。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被害人家屬要申請殯葬補助費關卡重重,還必須扣除社會保險等其他金錢補助,初審通過的條文則放寬相關了相關限制。丁守中說:『(原音)我們今天修法比照先進國家定額補助,至少殯葬費20萬總要,只要20萬以下就不要單據,20萬以上才要單據;他只要有喪葬事實,有被害人死亡事實,就可以。』
委員會同時也初審通過,相關機關應主動告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對象;媒體報導犯罪事件時,應注意被害人或其遺屬的名譽與隱私,如果因報導受損害,媒體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負民事、行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