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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圓展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中央商情網/ 2012.12.26 00:00
日  期:2012年12月26日公司名稱:圓展(3669)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發言人:康美雪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2/26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664,571,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12/27~102/02/26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3.72~2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07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8,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一次買回庫藏股共8,000股,尚未轉讓。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預計買回1,000,000股,實際買回共8,000股,未能執行完畢原因為本公司個股仍保持穩定之價格,以致仍有992,000股未能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101年12月26日董事會決議買回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1.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2.範圍:本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與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3.權責:財務單位、管理單位。4.作業內容:4.1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4.2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4.3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半年(含)以上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含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得依本辦法4.4點規定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上述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直接及間接持有一公司超過半數之普通股股權而言。4.4員工得認購股數,由管理單位考量員工身分(本國人或外國人身分)、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且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總額以不超過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等因素後,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呈送董事長同意後施行,且需將每次授與員工認股權之股數及員工實際認股之股數情形,於下次董事會中報告其執行狀況。4.5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4.5.1依董事會之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股數,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

司股份。4.5.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4.5.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4.6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無條件進位)。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發生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無條件進位。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4.7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4.8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股份,應簽立契約書,規範本公司及員工之相關權利及義務。4.9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4.10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5.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預定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071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05%,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合理。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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