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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海外受害遺屬受扶助

中央社/ 2012.12.2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6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因故意而受害者,其遺屬得依法請領扶助金。

此外,現行法令規定,被害人遺屬申請被害補償金應扣除社會保險、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給付。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補償金核定不受社會保險影響。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按現行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因犯罪受害,不能依法請領補償金,部分朝野委員提案修法,希望一併納入補償範圍。

初審通過的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因他人故意行為,在民國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且被害人在台灣設有國籍,沒有遷出國外登記,也沒有遭犯罪通緝者,可以請領扶助金,扶助金總額為新台幣20萬元。

若此條文三讀通過,今年1月在日本遭殺害的2名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遺屬,可依法請領扶助金。

鑑於現行被害人家屬申請殯葬補助常受阻,司委會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丁守中提案,明訂被害人家屬申請殯葬費於20萬元內者,可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相關機關、駐外單位應主動告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對象;媒體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被害人及遺屬名譽及隱私,若有錯誤報導應更正且應負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委員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施行多年,法務部應全盤檢討修法,釐清現行「補償」及「賠償」混淆概念,並於明年9月1日前送交立法院。

此外,司委會也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在民法繼承編於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者,若來不及申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可不須舉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若債權人舉證認為有失公平,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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