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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電動單車肇事 判拘15天

自由時報/ 2012.12.2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淑莉/斗六報導〕規避酒駕罰責,有人應酬時改騎電動腳踏車,警方表示,酒後騎電動自行車,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罰則,但若肇事仍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一名泰勞酒後騎電動自行車,撞上自小客車,自己受傷還被移送,最後被判拘役15天。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駕可罰1萬5000元至6萬元,有民眾為規避罰責,改騎自行車或電動腳踏車。

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長吳光宸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後騎自行車或電動腳踏車沒有規範,不過要提醒民眾注意,酒後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仍然要負刑事責任,可移送法辦,其中「動力」交通工具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幾年前一名來台工作的泰籍勞工,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在斗六市鎮北路、明德路口撞上一部自小客車,泰勞摔車受傷,處理員警請示檢察官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警方表示,該名泰勞辯稱他是用腳踏,但事故發生時正好有一名警員巡邏行經該地,親眼目睹泰勞當時是靠「動力」行駛,最後判拘役15天,由於該泰勞返回泰國未到案,現成了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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