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大陸媒體報導,中國大陸國務院24日提請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對土地補償制度做了以上修正。
大陸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土地按照被徵地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30倍。這意味以農產品產值予以補償,社會質疑地方政府徵地「低買高賣」。
大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宋大涵說,以往30倍補償規定過死,且按年產值倍數補償,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需關係及土地對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等。
他說,修正草案明確公平補償基本原則,刪除30倍補償上限,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即堅持「先補償安置,後實施徵地」。
宋大涵說,修正草案也明確被徵地農民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徵地的問責制度,保障農民權益。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說,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財政的影響下,土地需求旺盛,但未兼顧徵地的社會成本,例如把集體土地徵收變為建設用地,獲得巨大收益,但對於農民失去最根本土地之後的保障,並無具體措施。
他說,這次草案增加社會保障補償內容,就是想解決土地城市化和農民城市化不匹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