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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優惠標準 將只看年齡不看身高

自由時報/ 2012.12.25 00:00
兒少法修正案 初審過關

〔自由時報記者李宇欣/台北報導〕「太太!你的小孩身高已經超過一百一十公分,要買票喔!」「小姐!我的小孩今年才三歲,為什麼要買票?」目前國內文教及休閒娛樂設施的兒童優惠標準大多以身高作為依據,常引發糾紛,未來將改以「年齡」作標準。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國內餐廳、文教及休閒娛樂設施給予兒童的優惠收費標準,應以「年紀」作為認定依據,而非採「身高」為標準。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根據兒童福利聯盟今年調查顯示,公民營事業單位對於兒童的優待收費以「身高」為主,且標準不一,有些單位以九十公分為分界、有些則是一百一十公分或一百一十五公分,但國際大多採「年紀」為認定依據,台灣以「身高」為標準有違公平性,特別是讓長較高的兒童吃虧,必須修改規定。

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機關(構)、公營及民營事業提供兒童優惠措施者,其優惠方式應以年齡為標準,並提供未滿一定年齡兒童免費優惠。但所謂的「一定年齡」到底是指幾歲?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說,內政部近期將與各公民營事業主管機關開會研商,在考量到事業單位的成本問題,目前傾向各不同事業類別訂定不同年紀的優待收費標準。

初期以三歲為優待標準

張秀鴛表示,內政部打算將一百一十公分的優待標準直接改成「三歲」,給予三歲兒童免費優待或酌收一定比例費用,若實行狀況良好、公民營事業單位也願意配合,再視情況擴大開放到四、五或六歲。

張秀鴛說,公民營事業單位的範圍很廣,包含交通、醫療、文教與餐飲類,其中也牽涉到認定的問題,例如文教設施是否包括遊樂場?她個人就認為不包括,文教設施應該是科博館或海生館,不同的行業應有不同的年齡標準。

另外,由於這項條文沒有罰則,若民營機構因為成本不敷,而不願意提供兒童優待,也無法強制要求,因此,內政部傾向勸導與鼓勵的方式,希望公民營事業單位皆提供一定年紀以下的兒童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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