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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爭議 停車位大小彈性調整

中央商情網/ 2012.12.24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2年12月24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的規定。

內政部表示,修正條文近期發布,另為利建築設計因應調整,將於發布時另訂施行日期。

內政部說,為避免停車位使用及買賣爭議,經參考國外停車位尺寸及國內各型小汽車長度,這次修正將停車位寬度維持原規定的2.5公尺,得寬減的尺寸由25公分降為20公分,且得寬減的車位數比例由1/4降至1/5,並規定鄰牆壁的車位不得為小車位,且小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考量國內外停車位實際需求,停車位長度由6公尺修正為5.5公尺,但平行於車道的停車位長度仍維持6公尺,且長度不得再寬減。

配合停車位長度的修正,停車位前方供車輛進出車位的空間深度,由5.5公尺加大至6公尺。

現行規定面積大於1500平方公尺的建築基地,停車空間的車道才要求應為雙車道寬度。修正後刪除基地面積的門檻,無論基地面積大小,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達50輛的車道,應為雙車道寬度,供單向通行者則不受限制。

內政部說,為減輕都市排水系統負擔,這次也規定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除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的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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