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防暴聯盟推估,全國每年至少約有10萬名兒童目睹家庭暴力事件發生,但是平均每100位兒童中,只有1位獲得介入協助,因此防暴聯盟等民間團體不斷倡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希望目睹家暴的兒童能夠比照受害人申請保護令,納入國家保護範圍。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李美珍24日受訪時表示,內政部經多次邀集司法院、各地方政府、專家學者等討論後,修正家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保護令的保護對象擴及特定家庭成員,並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納入保護令相關條文規範。她說:『(原音)因為有些目睹家暴的孩子,成為下一個加害人的可能性是比較高的,所以我們在家暴法裡面,特別把目睹家暴的孩子在保護令的過程當中,也能夠特別去注意他。』
此外,李美珍表示,有鑒於現行民事保護令最長效期為1年,並只能延長1次,對許多被害人而言確實不足,因此這次修正也延長保護令效期至2年以下,並放寬得聲請延長的次數限制,以利執行實務處遇及恢復被害人身心狀態。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專法,於1998年制定,並於2007年全文修正,納入適用「同居關係」,並增列鑑定制度、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者予以逕行拘提等規定。李美珍表示,近日會將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希望能夠更加落實保障民眾的人身安全、積極防治家庭暴力,並建構一個性別平等、對暴力零容忍的安全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