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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訂定里社區活動中心管理辦法 不影響市民使用權益

台灣好新聞/ 2012.12.24 00:00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為使各區活動中心之設置、使用及管理一致及法制化,市府依據「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並訂於12月25日正式施行。市府民政局表示,區公所雖為管理機關,但區公所可指定里長、社區理事長擔任活動中心管理人,負責實際管理及維護工作,與原先由里長及社區理事長管理模式沒有改變,里民及社區居民對活動中心使用權益並無影響。

為讓新訂管理辦法無縫接軌,市府民政局已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執行期程計畫」,各區公所並依計畫期程積極完成各工作項目,辦理說明會、確立各活動中心管理員、規劃各活動中心預算、積極完成管理工作交接並將專戶盈餘繳庫等行政作業。

部分里長、社區理事長擔憂「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施行後,管理權喪失,過去累積的盈餘全部收入納入市庫,地方長年辛苦就白費。

對此,民政局表示,活動中心所收取之費用,雖全數繳入市庫,但其相關收入、支出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辦理,規費收入扣除相關活動中心費用後百分之百回編預算給里、社區使用。本管理辦法施行後除可解決里長、理事長長年來自行支付水電費困擾外,亦可防止因地方派系造成活動中心使用上之衝突。

民政局說,各里社區活動中心過去收取費用之「盈餘」繳入市庫後,區公所分年度回編預算給各里社區活動中心支用,市府民政局將統一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經費支用要點」,只要符合規定並有利於活動中心管理、活化,促進地方建設及和諧發展等用途皆可支用,以利活動中心多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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