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綜合營造公會21日舉行會員大會,工信工程總裁潘俊榮指出,政府發包公共工程所使用的基本合約條款數十年未變,應翻新;營造業押標金制也應廢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工程契約範本最早版本在民國88年訂定,工程會經常依國際及產業意見進行修正,先後歷經18次修正,以期對訂約雙方公平合理,絕非為營造公會所言數十年皆不變。
對於營造公會認為押標金沒有存在必要,工程會表示,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是國際間政府採購通用作法,美、日、韓等國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都有相關規定,目的是為維繫投標秩序,避免投標後撤標、得標後不簽約、借牌圍標等情形。
至於營造公會訴求降低押標金額度,工程會也說,基於保障主辦機關合法權益,各機關認為應維持現行押標金上限額度規定。
不過,考量營造業經營困難,工程會已在97年1月通函各機關,重申現行押標金規定,訂定押標金上限額度,但工程主辦機關仍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予以調降。
工程會指出,韓國押標金規定為不少於標價的5%,日本國土建設運輸部為5%或逾5%,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規定工程押標金額度至少為標價20%,國內押標金額度與這些國家比較,尚屬合理。
此外,工程會表示,對於強制仲裁是否違憲問題,工程會也贊成另予釐清。10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