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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公會訴求 工程會:檢討

中央商情網/ 2012.12.22 00:00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012年12月22日電)有關營造公會呼籲修改政府發包公共工程合約所使用的基本合約條款等訴求,工程會主委陳振川今天表示,業界如有合理要求,工程會將虛心考量檢討。

台灣區綜合營造公會21日舉行會員大會,工信工程總裁潘俊榮指出,政府發包公共工程所使用的基本合約條款數十年未變,應翻新;營造業押標金制也應廢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工程契約範本最早版本在民國88年訂定,工程會經常依國際及產業意見進行修正,先後歷經18次修正,以期對訂約雙方公平合理,絕非為營造公會所言數十年皆不變。

對於營造公會認為押標金沒有存在必要,工程會表示,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是國際間政府採購通用作法,美、日、韓等國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都有相關規定,目的是為維繫投標秩序,避免投標後撤標、得標後不簽約、借牌圍標等情形。

至於營造公會訴求降低押標金額度,工程會也說,基於保障主辦機關合法權益,各機關認為應維持現行押標金上限額度規定。

不過,考量營造業經營困難,工程會已在97年1月通函各機關,重申現行押標金規定,訂定押標金上限額度,但工程主辦機關仍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予以調降。

工程會指出,韓國押標金規定為不少於標價的5%,日本國土建設運輸部為5%或逾5%,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規定工程押標金額度至少為標價20%,國內押標金額度與這些國家比較,尚屬合理。

此外,工程會表示,對於強制仲裁是否違憲問題,工程會也贊成另予釐清。1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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