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現為三級二審制,第二審法院只有台北、台中及高雄三所,終審的最高行政法院則在台北。依照現行規定,只有證人、鑑定人才能向法院聲請遠距訊問,花東、離島居民打官司,必須飽受奔波之苦。
司法院表示,行政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等,都有便利進行訴訟程序的權利,如果這些人為了出庭應訊,必須舟車勞頓,增添訴訟成本,恐怕會因程序上花費,而對提起訴訟望之卻步。
根據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第一三○條之一,為顧及行政法院處所的當事人、代理人,便利訴訟進行,條文規定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