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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珍合併執刑 頂多廿年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2.12.21 00:00
弊案纏身的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又因向元大馬家收賄二億,遭判刑十年、八年定讞,二人判決確定案件已達舊法有期徒刑最高廿年「滿貫」的刑期。扁珍尚在審理中的案件,除非被判無期徒刑,否則不論刑度輕重,因法定合併執行刑期頂多是廿年,服刑過半就有假釋機會。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扁因龍潭購地案、買官案,為最高法院判刑十七年六月定讞,前年底發監服刑。他所涉相關案件,去年陸續宣判,但教唆幕僚偽證、國務機要費等案都在高院更審中。

扁被判刑確定部分,高院上月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至於吳淑珍部分,她涉龍潭購地收賄及洗錢案、陳敏薰買官案,及另確定的南港展覽館圖利案、為國務費案教唆偽證案、處理陳敏薰賄款洗錢案,六案被裁定應執行十九年二月徒刑,併科罰金一億五千八百萬元,比阿扁三案的執行期多了八個月,

由於扁珍目前剩餘還在審理中各案,犯罪時間都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刑法五十一條修正案公布前,依舊刑法五十一條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案件,合併執行後,最長就是執行廿年;昨天最高法院就金改弊案,判扁十年、珍八年定讞,使得二人判刑確定的刑期,已超過舊法有期徒刑廿年的上限。

換言之,扁珍涉及的所有案件,不論判決刑度輕重,合併執行上限就是廿年。除非扁珍被加重改判無期徒刑,否則還在審理中教唆偽證、國務費、金改案洗錢、收受國泰金三億元、隱匿機密公文等案,對扁珍的最重刑期不會再有累加的影響。

由於扁案偵審期間,扁曾被羈押七百卅四天,依法可抵兩年多的刑期,以上限廿年計算,扣除目前已服刑一年七個多月,未來扁再服刑約六年多,即民國一○八年,刑期就可能過半,達到可報請假釋的標準。

另外,扁案中南港展覽館工程弊案,前內政部長余政憲二審被依圖利、洩密罪,判刑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余政憲友人洪重信判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緩刑四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釐清余、洪與吳淑珍是基於何種不法利益而洩密,將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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