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陳姓警員等人涉嫌在偵辦「0319專案」時,駕駛公務車到台南出差辦案,涉嫌浮報出差費、交通費、過路費等費用,金額從新台幣數百元到數萬元不等。
檢方認為,6名警員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
另外,檢方同案起訴李姓員警等人涉嫌洩漏他人戶籍和車藉資料給楊姓男子,以便楊男對同居人的男友報復,檢方以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起訴李男等人。
法院指出,陳姓等6名警員以「刑事辦案工作費」請領油料和過路等費用,合乎刑事局辦案經費使用的行政常態,且費用也經過會計單位審核無誤後核發。
法院表示,刑事局和審計部就「國內出差旅費」和「刑事辦案工作費」請領解釋不一,不可將「行政責任」歸咎第一線辦案員警,而以涉嫌貪污起訴辦案人員,如此對警員情何以堪?
另外,李姓員警等人涉嫌洩漏個資部分,法院認為檢調原本針對嫌疑人涉嫌貪瀆而聲請監聽,但監聽李姓員警超出原先核定範圍,應屬他案監聽。法院認定檢調未重新聲請監聽,因此李姓員警涉案部分無證據能力。
法院審理後,判決陳姓和李姓等警員共9人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