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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具實質影響力 元大併復華案貪污定讞

中央廣播電台/王照坤 2012.12.20 00:00
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涉及的二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案」部分,最高法院今天(20日)判決確定,法官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定陳水扁、吳淑珍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共同收受賄賂新台幣2億元,因此分別判處10年與8年有期徒刑,「元大併復華案」部分就此定讞。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案,最高法院20日針對元大併復華案(元大京華證券合併復華金融控股公司)部分,確定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收受新台幣2億元賄賂,觸犯貪汙治罪條例,陳水扁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億元,禠奪公權8年;吳淑珍則改判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8,000萬元,褫奪公權7年。此外,共同貪汙犯罪所得的2億元,都必須追繳沒收。

最高法院認為,陳水扁夫婦觸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並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與北院一審採取的「法定職權說」不同。最高法院發言人花滿堂說:『(原音)總統對於行政院各部會的重大決策,如果參與的話,實質上有非常大的影響力,尤其財經政策,如果總統參與其內的話,是具有決定權的,這個實質影響力跟總統職務有密切關係,並不以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為限,因此二次金改的事項還是屬於總統的職權,也是他職務上的行為。』

此外,二次金改案中的國泰併世華(國泰金融控股合併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案,陳水扁和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馬永成共同收受賄賂部分,以及扁家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的共同洗錢部分,最高法院則都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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