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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僑外資來台 原則事後申報

中央社/ 2012.12.20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將僑外投資由事前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

草案規定,僑外投資如屬於現行52項限制投資表列,或投資金額達主管機關所訂金額以上,或一定規模、型態的跨國併購,都須經過政府事前核准才能投資。

其中,有關投資金額達主管機關所訂金額的門檻,相關部會之前開會討論時,曾提出金額100萬美元以下可事後申報;不過,草案並未明訂,仍待經濟部訂定辦法具體規範。

草案增訂對於違法投資人最重可處勒令歇業,或停止享有結匯權。

行政院長陳(沖)說,這次修正將僑外投資由「事前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可簡化現行外國人來台投資及華僑回台投資審核程序,有助與國際經貿接軌,創造國內優質投資環境,改善台灣於IMD(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全球競爭力評比,進而吸引更多僑外商來台投資。

這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陳(沖)要求經濟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本於修法精神,在立法院未通過修正案前,持續簡化僑外投資審查程序,以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的檢討工作,以活絡國內經濟動能。10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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