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顏男16歲時與同學愛得濃情蜜意,從民國98年起陸續在學校教室、女廁、雙方家中等地發生關係。不料雙方家長得知兩人戀情後,女方不滿顏男侵害自由、貞操、名譽權,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向顏男及他的父母連帶求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0萬元。
女方指控,顏男多次違反意願強制性交,事後還向同學散布兩人性事,而遭學校記大過。顏男則說雙方是男女朋友,他從未強迫女方,從雙方自拍親密照、交往筆記本,都可看出雙方是你情我願。
顏男事後經北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駁回抗告確定。
本案民事部分,女方事後雖改口遭威脅才拍下親密照,但卻又寫信給法官承認雙方是情侶,而且參酌多張合照,雙方舉止親暱,自拍時女方還看鏡頭,笑容自然,法官認定雙方是合意性交。男方即使告知同學性事,也屬於陳述事實,未不法侵害對方名譽,判決女方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