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指出,士林檢方當初是依「千面人條款」的重罪起訴,與高院認定罪名、判決結果有不小差距,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三審。
同案被告、金果王會計經理林美惠部份,高院也依陳阿和相同兩罪名,判她九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廿七萬。調配師張益誌(陳阿和長子)、員工陳協增兩人,僅受命負責調製、加工,其他不知情,仍判無罪。
士林地檢署起訴本案時,認定專供大台北地區果汁原料的金果王、金吉王兩家公司,涉嫌販售塑化劑濃縮果汁,影響上百家下游廠商,首度以俗稱「千面人條款」的刑法「流通有毒食品罪」起訴,求處陳阿和十二年重刑、併科一千萬元罰金,全案四被告、兩家公司併科罰金共六千四百萬元。
但一、二審合議庭均認定,無證據顯示金果王有繼續調配塑化劑販售行為,而「千面人條款」是針對將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公開陳列販賣,或摻入公開陳列販售的飲食物品中,金果王屬上游供料廠商,並非將有毒物質直接摻入,僅追究陳阿和等人被昱伸公司通知起雲劑有毒後的兩次違法出貨,從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