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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新股,作為與旺能光電合併之對價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19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2/192.增資資金來源:不適用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168,675,820股4.每股面額:105.發行總金額:1,686,758,200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不適用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如有不滿一股之畸零股由本公司依發行面額,按比例折算現金給付(計算至元為止),並由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該等畸零股。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不適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合併基準日前,如任一方有合併契約第五條之情事,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協議調整合併契約第三條第(2)項所定之換股比例,並各自授權董事會為必要之調整,無須另行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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