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12/19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欣厚精密工業(蘇州)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850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8213(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之營運週轉金(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蘇州三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投資之曾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850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4007(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之營運週轉金(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欣厚企業(雙溪大年)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850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7291(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之營運週轉金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9511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5.54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