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00581271號函辦理。6.因應措施:與本公司會計師研擬來函指示事項於文到20日內重新評估,並向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進一步說明,若到達應重編標準,則重行公告申報。7.其他應敘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來函內容如下貴公司表示原公告自結營收累計數為1,343,507仟元與101年第3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累計營收淨額501,275仟元,差異金額為842,232仟元,主要係因101年第3季會計師針對遭詐騙之應收款項所沖銷之銷貨收入等相關科目所產生之差異所致;經查上開事項影響
貴公司101年第1季及第2季單季營收淨額之差異數分別為199,846仟元及355,399仟元,請 貴公司評估上開影響金額,及評估其影響損益金額是否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重編標準,如達重編標準,請洽會計師重行查核(核閱),並重行公告申報相關期間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