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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19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1/12/1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Everest Investment(Holding) Lt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持有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4109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9285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746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6745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08065(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舊約到期續約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1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64358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被背書保證公司解除銀行額度(2)日期:依被背書保證公司解除銀行額度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4282179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89281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85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7.89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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