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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縣府與業者曲解判決

自由時報/ 2012.12.19 00:00
記者劉力仁/專訪

美麗灣飯店開發案已經成為法律攻防戰。參與此案公民訴訟的環境律師詹順貴表示,官方及業者刻意曲解判決、誤導媒體與國人,美麗灣渡假村第一張建照,因自始未經環評,自屬無效,而且因環評會議結論遭法院撤銷,第二張建照也應該失效;美麗灣渡假村副總朱膺州則表示,法院判決很清楚,美麗灣渡假村補正環評程序即可。

詹順貴表示,今年九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爐後,環保署、台東縣政府及美麗灣飯店對外宣稱,最高行政法院僅針對第一張○.九九九七公頃建照,判決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公司停工,並未要求拆除建物。

還說第二張全區六公頃的建照,環評結論雖被法院撤銷,但依照環評法第十四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僅限於「自始未經環評」的情形,所以第二張建照並非自始無效,只是變成違法建照,台東縣政府有權決定是否拆除。

詹順貴強調,這種說法是曲解判決,今年二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百年訴更二字第三十六號判決書第七十一頁,明指環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僅適用在「自始未經環評」的情形,尚包括「審查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之情形。換言之,美麗灣渡假村第一張建照,因自始未經環評,自屬無效;而九十七年的第五次環評會議結論既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第二張建照也應該失效。

朱膺州則表示,第五次環評會議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理由是附近失敗的黃金海岸開發案,環評書並沒納入評估,還有法官認為美麗灣環評會議紀錄,環評委員私下逐一簽名方式不符正常程序,因此今年一月十九日撤銷環評結論;但美麗灣已重啟環評送審至今。

業者:非自始無效 補正程序即可

美麗灣執行長特助邵守濬強調,最高行政法院清楚說明撤銷第五次環評結論,回復到環評尚未決定的法律狀態,比照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做法,美麗灣環評不是「自始無效」,只要補正程序即可。

但詹順貴強調,中科三期判決書並沒有「停工不停產」的文字,這是官方自行創造的名詞,而且中科三期只有環評被撤銷,美麗灣則除了環評被撤銷,還被要求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情節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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