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12/182.發生緣由: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來廠放流水排放口取水檢測,經測定結果流放水真 色色度超過法規標準之限值,花蓮縣環保局裁處罰款新台幣20萬元。3.處理過程:經查為本公司因現場處理設備跳脫,未及時切換備用設施,造成色度 稍微超標;本案除繳納罰款外,並依法於期限內提出改善完成報告。4.預計可能損失:無。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如處理過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