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1/12/18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3.與公司關係:存放款往來中銀行。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滿3年,第3年得申請展期2年。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甲項(中期擔保放款):新台幣2億6仟6佰25萬元,3年期,不得循環動用。乙項(中期放款):新台幣4億4仟3佰75萬元,3年期,得循環動用。以上甲乙兩項聯貸簽約金額合計新台幣7億1仟萬元。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1)、流動比率:不低於100%。(2)、負債比率:不高於130%。(3)、利息保障倍數:101年不低於1.5倍,102年起不低於2倍。(4)、有形淨值:不低於新台幣9億元。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借款(包括但不限於99年聯貸案之授信餘額及機器貸款之餘額),充實購料週轉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借新還舊、改善財務結構,充實中長期營運資金。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