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國際移民公司承辦人李志元在偵查時承認變造文件,黃因不知情而獲不起訴,但認為名譽受損,訴請退費並求償50萬元台幣。
本案偵辦時,長榮國際移民公司答辯,4份護照皆已合法取得,護照未被布國撤銷,仍屬有效,不願退費;且辦護照時,黃勝家主動要求將全家改姓「Wong(翁)」,李才去變造姓氏,認為黃應可預見擅自改姓可能違法,也要負責。
但北院調查,業者未先告知黃即變造文件去申請護照,造成護照被扣押無法使用的結果,應歸責於業者,判決應退全額。至於名譽求償,法官認為業者未向外人揭露此事,黃的名譽也因不起訴而未受損,判業者免賠。
業者至截稿皆無回應,接線員工說李志元已為此事離職;據查證,長榮國際移民公司以被害人身分,控李偽造文書並附帶民事求償,北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