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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考專技公職應有證照

中央社/ 2012.12.17 00:00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1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應考專技公職應取得證照或通過檢定。

考選部長董保城在提案說明時表示,各縣市衛生局或醫事主管機關多次反映,業務職掌要專業監督及指導所屬醫療機構,但常發生無專業知能者到任;也有用人機關反映,工作場所需實務經驗,但到任者多剛出校門,難勝任工作。

他說,為避免發生「無照審有照」情形,並紓緩專技機關用人需求,提案修法增訂「專門職業證書」為專技類別公職考試應考資格,並酌減應考科目。

不過,為保障一般民眾報考國家公職考試權利,考試院規定以「專門職業證書」或「相當等級語文能力檢定合格」為限制的用人機關,應報請考試院審核通過,目前僅公職社工師、公職建築師及公職獸醫師以專業證照列應考門檻。

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說,未來包括公職藥師、醫檢師、護理師、律師、結構工程技師、地政士與食品技師等,都可能須有專業證照才能應考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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