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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曠日費時 仲裁機制等同法院判決效力

台灣好新聞/ 2012.12.17 00:00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台灣勞資爭議史上仲裁案件相當少見,新北市勞工局14日發出台灣勞動史上第2件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勞工局長謝政達指出,調解不成立的勞資雙方多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爭議,但訴訟程序曠日費時,仲裁機制能快速獲致等同法院判決效力的結果,想較快擺脫爭議的勞資雙方可多加利用。

謝政達表示,仲裁是一種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及強制力的調處方式,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勞資雙方可合意交付仲裁;若爭議導致嚴重影響公眾生活,主管機關也可依職權交付仲裁。一旦委員會做成仲裁判斷,勞資雙方都應履行,如果有一方不願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勞工局指出,本次仲裁為勞動契約終止爭議,勞資雙方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3次後,有關部分資遣費及工資達成協議,但年資部分涉及適用勞基法起始點無法達成和解,故於10月初合意交付仲裁。仲裁會議於11月初召開後,隨即進入事實調查程序,仲裁委員在蒐集相關證據後於11月下旬召開評議會議,最終於 12月6日 作成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結果資方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餘勞方請求駁回。

勞工局表示,仲裁勞資爭議金額較高且調解不成立者,建議雙方當事人得合意交付仲裁,勞工局受理後,會請勞資雙方選定仲裁委員並組成委員會,委員會經事實調查後即作成仲裁判斷,其法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可有效縮短法律訴訟程序,且仲裁勞資雙方不需付擔費用,歡迎多加利用。並指本案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其餘委員為陳金泉律師及劉師婷律師,3位委員在勞工法領域皆享負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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