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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提醒留遊學業者與消費者注意,個資保護停看聽

大成報/ 2012.12.16 00:00
【記者黃俞珍/台北報導】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於資訊時代大量的資料流通傳遞,個資外洩爭議有越來越多的情況,新法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產業,縱使未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也會受到新法規範。消費者與留遊學代辦業者間的契約往來,經常牽涉到大量的個人資料,隨著新法上路,未來留遊學業從業人員勢必面臨相當多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教育部提醒業者與消費者,新個資法施行後,應留意各項原則。

一、業者辦理留遊學相關業務,應注意個資保護事項,分述如下:

1.蒐集個人資料時:

業者必須先告知消費者蒐集個人資料的業者名稱、蒐集目的、未來可能處理利用的地區、對象、時間、方式、消費者可以行使的權利等,且應盡量具體說明,不宜以太模糊概括的方式,建議業者可事先擬好一份書面的告知書,在與消費者洽談或簽約前先提供給消費者瞭解。

2.處理以及利用個人資料時:

(1)個人資料的處理與利用必須在業者告知消費者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以留遊學代辦業務來說,原則上必須在留遊學代辦業務的必要使用範圍內才能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例如購買機票或保險、學校申請等。至於業者如果想將消費者之個人資料用於留遊學代辦業務以外的目的,例如用於推銷其他產品等,由於消費者無法預見,因此業者須另外告知消費者,且須取得消費者的書面同意。

(2)業者只能在留遊學代辦業務之必要範圍內,將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傳遞給第三人(例如海外教育機構、航空公司等),任意傳遞或移轉消費者的資料給第三人都可能構成違法利用。

(3)業者蒐集到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後,在任何處理或利用的過程中,必須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例如資安系統的建置、設定可以接觸到消費者個資的人員權限等,以避免個資遭駭客侵入或外流。此外業者應建置消費者聯絡的窗口,供消費者反應及行使與個資相關的權利(例如請求查詢、刪除或更正個資)。

(4)在與消費者的契約終止後,如果當初告知消費者的蒐集目的都已消失(例如已無須協助消費者購買機票、安排住宿等),業者原則上應盡快將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銷毀,避免有外洩或遺失的風險。

二、消費者提供個資前,也應注意自身權益,分述如下:

1.在跟業者磋商締約的階段,消費者應詳讀業者所列舉的個資蒐集目的及其他告知事項,如果業者的告知太簡略、太模糊,或者未告知任何與個資蒐集相關的事項,消費者應主動要求業者說明後再提供個資,以保障自身權益。

2.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有權向業者請求查詢或閱覽自己的個人資料。如果個人資料記載有錯誤或缺漏,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業者補充或更正(例如消費者改名,應提供新的身分證影本)。

3.消費者如果發現業者在留遊學代辦的目的以外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例如未經消費者同意而用於電話行銷等,消費者可要求業者立即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

4.在留遊學業務辦理完結後,除了業者為提供相關售後服務或當初業者告知消費者的蒐集目的還存在,業者原則上應刪除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不得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如業者繼續持有個資,消費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請求業者予以刪除。

個人資料外洩及濫用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新個人資料保護法加重業者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的義務,未來在處理留遊學代辦業務時,業者及消費者均應更加注意,才能防止爭端發生,且更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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