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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業者 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中央商情網/ 2012.12.15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2年12月15日電)金管會指出,經營業者應依規定及經營風險程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除可保障消費者外,還可轉移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風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被保險人,如經營業者、經營場所,或受僱人在保單約定的營業場所內,因經營業務的行為或被保險人營業處所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務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都在承保範圍內。

金管會舉例,例如百貨公司因地板濕滑未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客人滑倒受傷;或者醫院病人故意縱火導致其他人受害,都屬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範圍內。

金管會指出,地方政府訂有營業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法規,主要是在保障公共場所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即使是一些故意行為,例如員工縱火導致第三人損害,並非屬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仍應依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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