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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鈦科:公告新竹縣政府裁處本公司違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14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1.事實發生日 :101/12/142.發生緣由:新竹縣環保局於101年11月22日至本公司工廠稽查,認定廠區內有明顯化學異味,且洗滌塔壓差計單位及數值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等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本公司並於101年12月14日接獲裁處書。3.處理過程:已加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集氣量以避免異味外散,另委請環境顧問公司申請更新操作許可證之相關內容。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經本公司人員執行設備調整,已有效改善化學異味情況,並將於近日內向新竹縣環保局申請變更操作許可證。本公司為因應後續生產規劃,已編列預算進行空氣污染防治設備之增添及更新,以確保相關設備有效運作及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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