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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依親及定居應留意相關規定

大成報/ 2012.12.14 00:00
【記者黃富釧/新竹報導】國人在大陸地區如有親人近期有意來台,記得先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了解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相關辦法,以免入台時發生問題,影響權益。

市府民政處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已於101年11月23日重新修訂頒佈,並於101年12月3日另頒佈裁量基準,如國人有問題可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2:00 13:30-17:00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電話02-23975589洽詢。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下載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232/ch02/type2/gov10/num2/Eg.htm

據了解為利有效執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事宜相關許可辦法已於今年12月3日修訂頒佈」,這次修正係增訂相關「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之規定,主要係為確認並維持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婚姻之真實性及穩定性,避免對社會風俗有不良影響,爰特別規定得不予許可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申請案,已許可其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另有關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之裁量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依親居留延期或長期居留延期:經法院為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或緩刑之宣告,許可其申請。

2、 申請依親居留延期、長期居留延期、經許可依親居,留延期及長期居留延期或經許可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經法院為一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予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3、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許可其申請:

(1) 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

(2) 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為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市府特別提醒市民在大陸地區有親人近期如有意來台,需注意是否符合大陸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相關辦法,以免在入台時發生問題,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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