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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專法 保障建教生權益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2.12.14 00:00
建教生權益的保障向前邁進一大步!立法院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明定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每天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且每7天至少休息1天。若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將處以新台幣2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不少學校會與其他機構建教合作,使建教生在學期間便能進入建教合作的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但由於過去沒有專法規範、保障建教生的權益,衍生許多爭議與問題。

在教育部及朝野立委推動下,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共分為7章、39條,明定建教合作制度、契約簽訂及爭議處理、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建教合作的監督及罰則。

專法中規定,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每個建教合作機構至少需有4位勞工,才能招收1名建教生;建教生每天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2個星期的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7天至少要休息1天,並不得在夜間工作。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說:『(原音)我們更需要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來保障這一些建教生,所以我們在這個裡面,2週80工時、7天休1天,而且要以最低工資來保障等等,這些都是劃時代的。孩子等了43年,讓企業不要再假借建教之名,行剝削之實。』

條文中並明定罰則,若學校將建教生送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機構,或無正當理由從建教合作機構召回建教生等,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減少下學年度建教合作的招收人數、停止部分建教合作班級的招生或停辦建教合作2年處分。

至於建教合作機構,應依規定與建教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若未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沒有給予建教生書面訓練證明等,則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善者,3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並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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